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制度(试行)
根据《佛山市水务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加强标后监管,贯彻落实信用动态考核机制,特制订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制度(试行)。
一、巡查目的
进一步规范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落实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通过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行巡查的方式,促进标后监督管理,促进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提高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二、巡查对象和重点
(一)全市全部小(二)型以上的在建水利工程;
(二)重点巡查施工、监理、设计等市场主体是否违反省、市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三、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工程的巡查,收集各区巡查报告,并将巡查成果定期进行通报。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巡查,并收集市、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的巡查报告,指导其检查工作的开展。
市、区两级水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和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人员到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履约信用管理;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或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将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法人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台账,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工程所在辖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水务行业协会按照市水务局批准的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自律检查,或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四、巡查要求
(一)巡查频率
1.项目法人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并应覆盖其负责建设的30%在建工程项目;每宗工程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2.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月巡查的工程数量应不少于辖区内10%的在建工程项目数。
3.市水务局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巡查的工程数量应不少于全市5%的在建工程项目数,重点巡查市审批项目和市委托区审批项目。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合理编制在建工程巡查计划,并严格执行。
在建工程项目数以《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表》中处于施工阶段的水利工程为准,项目从开工备案起纳入巡查目录,至工程完工为止。
(二)巡查内容
各单位巡查内容包括设备投入、人员到位、进度控制、质量安全、资料记录、组织工作、服务质量、履约行为、安全文明生产和验收情况等。
各单位按职责对巡查重点在内的全部不良行为均应予记录。为便于工作开展,巡查对照附件1表格进行。
(三)巡查人员
各单位巡查人员由本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的技术人员组成,每次巡查应不少于2人参加。
(四)巡查安排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行动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到项目法人,具体巡查项目随机确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巡查时,可协同水务行业协会一并进行。
各单位巡查过程中发现的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和其他类不良行为须进行记录,对符合扣分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并通过佛山市水利工程建管系统录入。
相关单位联合巡查的,由牵头单位完成通报、扣分等不良行为记录手续。
(五)巡查手段
各单位可以采取的巡查方法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1.听取参建单位就有关工程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复检或委托第三方重新进行质量检测;
4.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5.采取合法手段复印、复制、录音、摄像、摄影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6.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材料汇总
(一)汇总时间要求。项目法人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巡查发现的问题报送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将巡查发现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巡查发现的问题报市水务局。
(二)汇总格式要求。汇总内容应包含本辖区(本单位)巡查总体情况及巡查中发现问题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为便于汇总和简化工作,由牵头单位按附件2格式加盖公章报送,巡查过程中如有附件表格无法详尽描述的情况可做专题报告报送。
(三)全市通报交流。市水务局针对全市巡查情况,每季度进行全市通报总结,以促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标后管理能力的提高,提升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水平。
六、其他
本办法由佛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顺德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