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水利建设施工安全巡查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大对我区水利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力度,促进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粤安〔2014〕14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巡查制度。
一、巡查目的
通过水利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巡查,加强在建工程施工安全日常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使水利在建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常抓不懈,消除安全隐患。
二、巡查组的人员组成
巡查组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或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组成人员包括:区国土城建和水务(水务)、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镇街水务管理所人员,以及我区水利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巡查专家。
三、巡查的方式
巡查的方式采用定期检查、不告知检查两种方式。
(一)定期检查为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或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定期检查包括根据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事件期间、专项整治的任务等各项专项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的检查;
(二)不告知检查为巡查组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抽查。
(三)具有下列情况的工地及参加该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2.在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评分不合格的;3.在安全监督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但逾期未整改到位的;4.项目部安全生产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安全职责的;5.有危险性较大项目的。
(四)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工地及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加密检查次数,直至整改合格或危险消除为止。
四、巡查内容
主要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中关于水利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的情况。主要检查内容为: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二) 参建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
(五)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等责任的情况;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
(九)各类应急预案、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应急演练情况。
五、巡查的要求
(一)巡查时应召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到场,并检查上述人员到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作出停工整改决定。
(三)巡查组对所检查的项目进行现场讲评,指出存在问题和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企业可当场作出陈述和申辩。
六、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被要求整改的项目,由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二)将巡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三)巡查发现并进一步核实为不良行为的,依照《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各水务管理所、局属工程管理单位,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加强对在建水利工程的管理。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