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市水务〔2016〕99 号
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水务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打造我市水利阳光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佛山市水利工程建管系统良好行为信用加分实施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良好行为加分的有效期限。表彰类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限为5年,相关表彰文件印发之日为加分起始日,各单位可在加分有效期内通过建管系统申请加分。业绩类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为2年,建管系统审批通过之日为加分起始日,所申报项目从单位工程验收至申报录入的时限不得超过1年。
二、良好行为加分提交的材料。表彰类良好行为加分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受表彰的证书(奖章)及正式表彰文件扫描件,以上内容缺一不可。业绩类良好行为加分须提交的材料按照佛山市水务行业协会《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初步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尚需上传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如因企业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而无法通过审批的,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良好行为加分不重复计分。同一项目,如有获得表彰类良好行为加分的,已获得业绩类良好行为的加分予以撤销。表彰类良好行为不同级别荣誉亦不重复计分,均以同一项目获得的最高荣誉进行加分;已享受低级别荣誉加分的,在高级别荣誉审批通过时同步撤销已有加分。
四、良好行为加分的合法主体。企业只有获得政府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表彰(含协会)有关工程质量优质类奖项、通报表扬等表彰类良好行为的,方可申请良好行为加分。非政府部门或未经授权的行业表彰(含协会)有关工程质量优质类奖项、通报表扬和政府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表彰(含协会)非工程质量优质类奖项、通报表扬的,不能通过良好行为加分审批。
抄送: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市水务行业协会。
佛山市水务局办公室2016年5月23日印发